使用條款
第 1 條 – 定義
於本一般條款中,下列用語定義如下:
冷靜期:消費者可行使撤回權利之期間;
消費者:指並非為其商業、專業或業務活動目的而行事,並與商戶訂立遙距合約之自然人;
日:曆日;
持續性交易:指涉及一系列產品及/或服務之遙距合約,其交付及/或購買義務於一段時間內持續進行;
耐用資料載體:任何工具(包括電郵),可讓消費者或商戶以適合該資訊用途之期間內儲存個人資料,並可作日後查閱或使用,同時可不變地重現所儲存之資訊;
撤回權:消費者於冷靜期內撤回遙距合約之權利;
商戶:指向消費者遙距提供產品及/或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遙距合約:指商戶與消費者在一個有組織的遙距銷售系統內,僅透過一種或多種遙距通訊方式訂立之合約;
遙距通訊方式:任何可於商戶及消費者未於同一地點及時間出現下訂立合約之方式;
一般條款:指本商戶之一般條款及細則。
第 2 條 – 商戶身份
公司名稱:最後購買機會
電郵地址:info@chiming-shukfan.com
商會登記號碼:可按要求提供。
第 3 條 – 適用性
本一般條款適用於商戶所提供之一切報價,以及商戶與消費者之間所訂立之一切遙距合約。
於遙距合約訂立前,本一般條款之文本將提供予消費者。如未能合理地即時提供,商戶將於訂立合約前告知消費者可於何處查閱本一般條款,並可按要求盡快免費提供。
如遙距合約以電子方式訂立,則可於訂立合約前,以可於耐用資料載體上儲存之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本一般條款之電子版本。如未能合理地提供,商戶將告知可於何處以電子方式查閱,並按要求免費以電子或其他方式提供。
如除本一般條款外,另有適用之特定產品或服務條款,則上述條文同樣適用;如條款有抵觸,消費者可依對其最有利之條款為準。
如本一般條款之任何條文於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失效或無效,其餘條款及合約仍然有效,相關條文將以最接近原意之條文替代。
凡本一般條款未有規定之情況,應按本一般條款之精神處理。
如對本條款之解釋或內容有疑問,應按本一般條款之精神作出詮釋。
第 4 條 – 報價
如報價設有有效期限或附帶條件,將於報價中明確說明。
所有報價均屬非約束性。商戶保留隨時修改或調整報價之權利。
報價將包含對所提供產品及/或服務之完整及準確描述,內容足以讓消費者作出合理評估。如使用圖片,該等圖片僅為產品或服務之真實示意。明顯錯誤或遺漏並不對商戶構成約束。
所有圖片、規格及資料僅供參考,不得作為索償或解除合約之依據。
商戶不能保證所顯示之顏色與實物完全一致。
每項報價均清楚列明消費者於接受報價時所涉及之權利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價格不包括清關費用及進口增值稅,該等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及負責;
任何運費(如適用);
合約訂立方式及所需步驟;
是否適用撤回權;
付款、交付及履行方式;
接受報價之最後期限或價格保證期;
如使用遙距通訊技術需支付額外費用,其收費標準;
合約是否存檔及消費者查閱方式;
消費者於訂立合約前檢查及更正資料之方式;
除葡萄牙語外可使用之其他合約語言;
商戶所遵守之行為守則及其查閱方式;
如屬持續性交易,其最短合約期限;
(如適用)可選尺寸、顏色及材料。
第 5 條 – 合約
合約於消費者接受報價並符合相關條件時即告成立。
如消費者以電子方式接受報價,商戶將即時以電子方式確認。於確認前,消費者可解除合約。
如合約以電子方式訂立,商戶將採取適當技術及組織措施,確保資料傳輸安全及網站環境安全。如可進行電子付款,商戶亦會採取適當保安措施。
商戶有權於法律允許範圍內,評估消費者履行付款義務之能力。如有合理理由,商戶可拒絕訂單或附加條件。
商戶將以書面或可儲存於耐用資料載體之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以下資料:
可提交投訴之商戶地址;
撤回權之條件、方式或排除說明;
保養及售後服務資料;
第 4 條第 3 款所述資料(如未於合約前提供);
合約終止條件(如合約期超過一年或屬無固定期限)。
持續性交易僅於首次交付時適用上述規定。
所有合約均以產品存貨充足為前提。
第 6 條 – 撤回權
消費者於購買產品後,可於收貨翌日起 14 日內無須說明理由撤回合約。
於冷靜期內,消費者須妥善處理產品及包裝,只可於必要程度下拆封或使用,以判斷是否保留產品。
如行使撤回權,消費者須按商戶指示,於合理情況下以原狀及原包裝連同所有配件退回產品。
消費者須於收貨後 14 日內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商戶,並於通知後 14 日內退回產品,並須提供退貨證明。
如未於指定期限內通知或退回產品,交易將被視為最終成立。
第 7 條 – 撤回之費用
如消費者行使撤回權,退貨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如已付款,商戶將於最遲 14 日內退款,但須於收到退回產品或收到充分退貨證明後方會處理。
第 8 條 – 撤回權之排除
如商戶於報價中清楚說明,則可排除撤回權。
撤回權僅可於以下產品中排除:
按消費者規格訂製;
高度個人化產品;
性質上不可退回之產品;
易變質或過期之產品;
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之產品;
單份報章或雜誌;
已拆封之影音產品或軟件;
已拆封之衛生用品(如內衣)。
撤回權亦可排除於以下服務:
於特定日期或期間提供之住宿、運輸、餐飲或休閒服務;
經消費者明確同意並於冷靜期內開始履行之服務;
與博彩或彩票相關之服務。
第 9 條 – 價格
於報價所示之有效期間內,所提供之產品及/或服務價格不會上調,惟因增值稅稅率變動而作出之調整除外。
儘管有上述規定,商戶仍可提供價格受其無法控制之金融市場波動影響的產品或服務。在此情況下,可採用浮動價格,並於報價中註明該價格僅供參考。
合約訂立後三個月內之價格上調,僅在因法律或法規變更而產生時方可進行。
合約訂立三個月後之價格上調,僅在以下情況下方可進行:
– 因法律或法規變更而產生;或
– 消費者有權自價格上調生效日起終止合約。
交付將依據《1968 年荷蘭營業稅法》第 5 條第 1 款進行,即於運輸開始之國家完成交付。本情況下屬歐盟以外地區。因此,進口增值稅或關稅將由郵政或速遞服務向收件人收取,商戶不會收取增值稅。
所有價格均受印刷或排版錯誤影響。商戶對該等錯誤所造成之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出現錯誤,商戶無義務按錯誤價格提供產品。
第 10 條 – 合約符合性及保養
商戶保證所提供之產品及/或服務符合合約內容、報價說明、合理之可靠性及可用性要求,以及於合約訂立當日適用之法律及政府規定。如有約定,商戶亦保證產品適合於正常用途以外之使用。
商戶、製造商或進口商所提供之任何保養,均不影響消費者依法可向商戶主張之權利。
任何缺陷或錯誤交付之產品,須於交付後 14 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商戶。退回產品須保持全新狀態並使用原包裝。
商戶之保養期等同於製造商之保養期。惟商戶不對產品是否適合消費者個別用途負責,亦不對任何使用或應用建議承擔責任。
如出現以下情況,保養將失效:
– 消費者自行維修或由第三方維修產品;
– 產品曾暴露於異常環境、處理不當,或未依照商戶指示或包裝說明使用;
– 缺陷(部分)源於政府對所用材料性質或品質之規定。
第 11 條 – 交付及履行
商戶將以最大謹慎處理及執行產品訂單。
除本一般條款第 4 條另有規定外,商戶將於合理時間內並最遲於 30 日內完成已接受之訂單,除非另有較長交付期限之約定。
如交付延誤,或訂單無法或僅能部分履行,消費者將於下單後最遲 30 日內獲通知。於該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免費解除合約,並可獲相應賠償。
如合約依前段所述終止,商戶將於終止後最遲 14 日內退還消費者已支付之款項。
如無法交付已訂購之產品,商戶將嘗試提供替代產品,並於交付時清楚說明為替代品。撤回權同樣適用於替代產品,而退貨費用將由商戶承擔。
產品於交付予消費者或其指定代表前,損壞或遺失之風險由商戶承擔,除非另有明確約定。
第 12 條 – 定期合約:期限、終止及續期
終止:
消費者可隨時終止無固定期限之定期供應產品或服務之合約,並須遵守約定之終止規則,最長通知期為一個月。
消費者可於固定期限合約期滿時終止合約,並須遵守約定之終止規則,最長通知期為一個月。
消費者亦可:
– 隨時終止上述合約,而不受特定日期或期限限制;
– 以訂立合約時相同之方式終止合約;
– 以商戶自身所訂之通知期終止合約。
續期:
固定期限之定期供應合約不得自動續期為另一固定期限。
例外情況下,涉及日報、新聞或週刊之固定期限合約可自動續期最多三個月,惟消費者可於續期結束時以最多一個月通知期終止。
固定期限合約僅可在消費者可隨時以最多一個月通知期終止之情況下,續期為無固定期限(報章及雜誌最多三個月)。
少於一年之試用或推廣訂閱合約不會自動續期,並於試用期結束後自動終止。
期限:
如合約期限超過一年,消費者可於一年後隨時以最多一個月通知期終止,除非基於合理性及誠信原則不得提前終止。
第 13 條 – 付款
除非另有約定,消費者須於第 6 條第 1 款所述冷靜期開始後 7 個工作天內支付應付金額。服務合約之付款期自消費者收到合約確認後起計。
消費者有責任即時向商戶通報任何付款資料之錯誤。
如消費者未付款,商戶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向消費者收取事前已通知之合理費用。
第 14 條 – 投訴程序
有關合約履行情況之投訴,須於消費者發現問題後 7 日內提交,並需清楚及完整說明。
商戶將於收到投訴後 14 日內作出回覆。如需較長處理時間,商戶將於 14 日內發出確認通知並說明預期回覆時間。
如投訴未能透過協商解決,爭議可提交至爭議解決機構處理。
除非商戶另有書面說明,投訴不會暫停商戶之履約義務。
如商戶確認投訴成立,將酌情免費更換或維修產品。
第 15 條 – 爭議
凡商戶與消費者之間受本一般條款約束之合約,均僅適用英國法律,即使消費者居於海外亦然。